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
|
渝中小企〔2016〕3号 |
|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 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 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
|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
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 财金〔2015〕10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小微企业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流程,强化资金监管,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使用转贷资金需符合的条件 |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正常, 因银 行贷款到期需周转资金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使用 本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
(一)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 经营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回款、经营有效益,具备本期 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在重庆市内银行业金 融机构发生贷款的。 |
(二)贷款银行同意续贷的企业。 |
二、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
(一)企业申请 |
1.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登录重庆市转贷应急周 转资金管理网络平台,注册并完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在线填写《重 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通过网上平台向资金 管理平台和合作银行提出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 |
2.申请企业打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 |
2 |
表》,报贷款银行审核,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银行审核 |
1.在企业将申请资金所需资料提交客户经理后,银行根据承诺 续贷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同 意的需在《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相关部分 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
2.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 位的基础上,由银行专户联络员将合作银行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的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提交应急资金管理 平台核查。 |
(三)平台核查 |
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对合作银行提供的已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的《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周转资金申请表》进行核查, 符合条件的可批准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 查工作。 |
(四)资金划转 |
1.资金管理平台根据核查情况,在与合作银行约定的时间内将 申请资金转至银行指定账户。 |
2.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 合作银行负责将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产生的 资金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五)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
1.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长使用期限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3 |
2.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应在贷款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 8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20%),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 等条件下,自筹金额多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资金。 3.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使用在3个 工作日内的,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2‰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 超过3工作日的,余下时间按实际超出时间和每天0.4‰计算收取 资金使用费。若5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 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 作日计算收取费用。 |
三、其他事项 |
(一)建立转贷专户使用监管评价机制,根据合作银行使用金 额、寄送专户明细等情况进行计分,按季度排名,向重庆市中小微 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单位通报,将其作为银行当年 评比重庆市各项先进荣誉和申报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重要 依据。 |
(二)各合作银行明确专户联络员1-2名,专门负责转贷资金 专户的日常管理、转贷情况报送、转贷资料递送等工作。 (三)在《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上签 署意见的银行应为市分行及以上级别,若市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 授权支行级机构签署意见的,应当由授权银行向应急资金管理平台 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印发 |